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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全国地级市第一个公共卫生发展方面地方性法规

 
《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河北日报讯(记者周禹佳)记者从10月31日召开的《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全国地级市第一个在公共卫生发展方面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于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廊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介绍,《条例》于今年8月29日经廊坊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9月21日获得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条例》共8章70条,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目标和各方职责等内容,规定了服务内容、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救治、促进措施、监督检查以及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廊坊毗邻京津的区位优势,《条例》对引进京津两地的优质医疗资源、突发事件区域间的联防联控进行了细化完善。同时,完善了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的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投入、经费保障,医疗保障与救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处置、物资储备等各项机制,将切实增强廊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
 
在加强基层公共卫生服务能力方面,《条例》要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委员会设立公共卫生委员会,统一指挥调度重大公共卫生应急处置工作,完善重大疫情防控组织体系;强化基层医疗机构首诊负责、预检分诊、信息报告、登记等制度,做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服务有机结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人康复等工作。
 
《条例》的正式施行,将进一步推动廊坊公共卫生事业的发展,推动廊坊市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切实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廊坊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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