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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日前,辽宁省委农办、省农业农村厅联合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共同出台《全面加强涉海渔船渔港综合管控若干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旨在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生产秩序,提升管理水平,持续稳定渔业安全生产形势,构建涉海渔船渔港长效管控机制。 《措施》提出,要建立渔船固定停泊港、强化渔船交易、渔船管理组织等三项制度。除紧急避险情形外,渔船在船籍港所在地选择一个渔港作为固定停泊港,进行停泊、卸货和补给。渔船交易方面,符合交易条件的渔船,船舶实际经营人户籍所在地应主动沟通船籍港地,依法依规办理渔船交易手续,有效解决异地挂靠、异地休渔等渔船管控问题。加强渔船管理组织规范化建设,引导渔船管理组织参与渔船管理,鼓励其帮助渔民办理渔船行政许可、渔业保险、入渔指标、惠渔补助申请等相关业务。 此外,辽宁省还结合实际,首次提出建立船员信息登记制度,丰富了涉海渔船监管手段,通过建立数据精准、情况翔实的船员信息台账,准确掌握在辽宁省籍渔船上从事渔业生产的船员基本情况。同时严格落实依港管船,强化进出港报告制度,确保渔船的作业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