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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 管理制度的通告(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保护幼鱼资源,农业部发布水产行业标准《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可捕规格第1部分:海洋经济鱼类》(农业部公告第2466号,以下简称《标准》)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海洋经济鱼类可捕标准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22号),对幼鱼保护工作做出安排。目前,部分省份积极响应,公布了地方重要经济渔业资源品种最小可捕规格及幼鱼比例,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相关工作也正在稳步推进中,对防止幼鱼资源遭进一步破坏起到了重要作用。同时,一些专家和社会组织认为我国当前的幼鱼保护政策仍难以满足保护需求,呼吁制定更加严格、具体的幼鱼保护政策,而目前的渔业资源保护执法中缺少有关幼鱼可捕规格和渔获物中幼鱼比例的执法标准,造成执法无据可依,难以界定违法违规行为。为此,我部在参考专家意见、部分省份做法以及以往相关规定,并广泛征求渔业主管部门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拟决定对带鱼等15种重要渔业资源品种实施最小可捕规格管理,并以农业部通告形式对外公布。

  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参与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于2018年1月7日前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zihuanchu@126.com

  2.传真:010-59192965

  3.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里11号农业部渔业局资源环保处邮政编码:100125

  附件: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规定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农业部渔业渔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7日

  附件

农业部关于实施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制度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有效保护幼鱼资源,我部决定对带鱼等15种重要经济鱼类实施最小可捕标准及幼鱼比例管理,现通告如下。

  一、15种重要经济鱼类最小可捕规格

  下表规定了我国近海15种重要经济鱼类的渔业管理最小可捕规格,各鱼种个体未达到相应标准的需纳入幼鱼比例管理。

  

种类

渤海、黄海、东海(毫米)

南海(毫米)

短尾大眼鲷(Priacanthus macracanthus)

体长≥160

体长≥160

蓝圆鲹(Decapterus maruadsi)

叉长≥150

叉长≥150

竹荚鱼(Trachurus japonicus)

叉长≥150

叉长≥150

白姑鱼(Argyrosomus argentatus)

体长≥150

体长≥150

小黄鱼(Larimichthys polyactis)

体长≥145


黄鲷(Dentex tumifrons)

体长≥130

体长≥130

二长棘鲷(Paragyrops edita)

体长≥100

体长≥100

带鱼(Trichiurus spp)

肛长≥205

肛长≥230

鲐(Scomber japonicus)

叉长≥220

叉长≥220

蓝点马鲛(Scomberomorus niphonius)

叉长≥380


灰鲳(Pampus cinereus)

叉长≥180

叉长≥180

银鲳(Pampus argenteus)

叉长≥140

叉长≥150

刺鲳(Psenopsis anomala)

叉长≥130

叉长≥130

绿鳍马面鲀(Thamnaconus septentrionalis)

体长≥160

体长≥160

黄鳍马面鲀(Thamnaconus hypargyreus)

体长≥100

体长≥100

注:测量方法由GB/T 12763.6-2007中14.3.4.1.1相关内容规定,鱼体体长、叉长和肛长由GB/T 8588-2001相关术语界定。


  二、重要经济鱼类幼鱼比例

  在单网次或单航次渔获物中,上述品种幼鱼重量不得超过该品种总重量的20%。

  三、适用范围

  我国北纬12度以北海域捕获的渔获物。

  四、处罚措施

  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依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予以处罚。

  五、其他

  各省级海洋渔业主管部门可在本规定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或覆盖范围更广的标准,并针对幼鱼运输、加工、交易和利用等环节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本通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农业部

  2018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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